協會章程
 
廣東省人工智能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人工智能產業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ArtificialIntelligence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GDAI)。
    第二條本會是在廣東省內從事人工智能產業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于推動廣東省人工智能產業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愿組成的,在廣東省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面向全省人工智能產業,貫徹國家方針和有關政策,推動“科技創新”、“體驗創新”、“商業創新”協同發展,通過引入資本助推,促進廣東省相關產業由“制造”轉向“智造”,為廣東省人工智能產業事業服務。本會在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作用,在產業管理上發揮指導作用,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公共事務上發揮服務作用。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通過搜集產業數據,建立人工智能產業技術數據庫、人工智能產業專家數據庫、人工智能產業企業數據庫。將人工智能產業中的創新技術、行業專家、創新企業三者聯動,為人工智能產業領域優秀的企業及項目提供全面的服務。
(二)通過加強行業交流和跨界交流,策劃并舉辦國內外人工智能產業大會、展覽、論壇、大賽、獎項等,來推進以人工智能產業為基礎的科技、體驗、商業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打通人工智能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助力創新科技的落地孵化和提升人工智能產業優秀品牌的業界影響力。
(三)開展人工智能產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產業發展、產業改革以及與產業利益相關的經濟、社會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人工智能相關政策。
(四)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以及推薦性標準,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人工智能產業信息,建設協會網站和媒體平臺,促進信息交流,開展科技創新、體驗創新、商業創新等相關咨詢服務。
(六)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的經驗,開展企業管理咨詢,推進人工智能相關企業管理的現代化建設。
(七)協助企業進行政府扶持、獎勵等項目申報工作。
(八)組織人工智能領域的人才、技術、創新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提高創新水平。
(九)發展人工智能產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經法律法規授權與政府部門授權、委托,參與制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規劃,進行產業統計、公信證明、產業準入資格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產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論證等工作和其它事項。
以上業務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并支持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并支持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本會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和罷免。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工智能產業領域有突出成就和貢獻的會員;
(二)熱心協會工作,有精力、有能力處理協會事務,在組織與參加協會的活動中表現突出并做出成績的會員;
(三)關心和支持廣東省人工智能產業協會工作的領導干部與人工智能產業企事業單位中的會員。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三條需要本會會長做出決定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常務副會長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授權協會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代表本會對外工作和聯系相關事宜。
    第三十六條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一條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五章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普通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須于每年五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第五十二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并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五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五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五十七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七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202012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